《科技進步法》修訂摺射時代變遷

  從7月1日開始,實施了15年的《科技進步法》將换新顔。作為《科技進步法》的起草和修訂的重要參與者、中國科技法學會會長段瑞春見證了我國科技改革與發展的歷史性跨越和科技立法的進程。在新修訂的《科技進步法》實施前夕,他講述了立法過程中的點滴故事。透過這些故事,我們聽到了科技立法隨着社會發展與時俱進的步伐。在建設創新型國家的新征途上,有了法律這塊基石,我們一定會走得更堅實、更穩健。


  立法:興改革之事

  提起15年前的立法,段瑞春感觸頗深,“當年,鄧小平提出了‘科學技術是第一生産力’的重要思想。這既是馬克思主義的科學論斷,又是我國新時期的發展戰略。我國科技工作歷來有着講政策的傳統,但如何按照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憲法精神,運用法律手段解放和開拓第一生産力?這個問題提上了我國科技工作和法制建設的議事日程。”

  “依據其調整對像不同,法律可以分為基本法律和一般法律。當時,制定一部指導科技事業發展的基本法律的條件已經成熟。”段瑞春説,1985年3月《中共中央關於科學技術體制改革的決定》揭開我國科技體制改革的序幕,此後伴隨科技進步的主鏇律,我國制定了一系列政策和計劃,推進了科技系統的機制轉變、結構調整和流程再造,科技與經濟相結合的新型體制正在形成。尤其是1992年鄧小平南巡講話,為我國改革和發展進一步指明方向。

  “在這様的歷史節點上,科技立法要抓龍頭法,抓主要矛盾,解放科技第一生産力。這是當時參加這項工作同志的共同心聲。”《科技進步法》於1993年7月應運而生。

  “我國科學技術領域第一部具有基本法性質的法律,推動我國科技事業步入法制軌道,起步是順利的,開局是良好的。”段瑞春作為當年起草工作組組長,為此整整準備了三年。

  在過去的15年裏,《科技進步法》把依法治國的基本方略和科教興國的發展戰略結合起來,在促進、引導、規範和保障我國科技進步與創新方面,發揮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修訂:為創新“變法”

  當時間的脚步邁入新世紀,我國科技、經濟和社會發展進入了新的階段。在經濟全球化和新科技革命的交互作用下,世界經濟競爭在很大程度上是一場創新戰。

  創新決戰未來。2006年《國家中長期科學和技術發展規劃綱要》提出了自主創新、重點跨越、支撑發展、引領未來的方針,確立了提高自主創新能力、建設創新型國家的目標。所有這些,對進一步完善和提升國家科技基本立法提出新的要求。

  “有人説法律没有自己的歷史,法的變遷隻是經濟社會發展在上層建築的投影。科技立法尤其應當隨着科技創新的時代步伐與時俱進。”段瑞春説,隨着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逐步完善,國家中長期科技規劃的實施,科技創新政策和相關經濟配套政策需要及時調整。

  “這種調整不隻是局部調整,而是有必要進行全面修訂。”他説,修訂後的《科技進步法》突出自主創新這條主綫,把成功的實踐經驗加以科學總結和法律昇華,進一步建立和完善有利於增强自主創新能力的法律環境。

  亮點:多項制度實現突破

  修訂後的《科技進步法》在堅持科學技術是第一生産力和原法成功實踐的基礎上,針對制約我國科技進步與創新的若干瓶頸問題,在體制、機制和制度方面進行了法律創新。

  段瑞春説,新修訂《科技進步法》把堅持自主創新,建設創新型國家寫入法律總則,並在有關章節中規定了從科技計劃、經濟手段、財税、金融等方面促進和激勵創新的政策。而原《科技進步法》僅第三條有“鼓勵科學探索和技術創新”的原則規定。把創新作為主綫,使得這部法律既是科技基本法,又是創新促進法。

  新修訂《科技進步法》把建立企業為主體、市場為導向、産學研相結合的技術創新體系,運用法律形式固定下來。産學研相結合是新時期改革和發展的突破口,是建設創新型國家的攻堅戰,將它寫入法律是段瑞春多年的心願。“在1993年制定《科技進步法》時,對‘産學研結合’戰略定位的認識還不一致,還缺少成功實踐經驗的支撑,社會環境和條件也有待構建。修訂後的《科學進步法》對産學研結合的規定是立法的一大突破。”

  令他高興的還有,修訂後的《科技進步法》明確了我國建立現代科研院所制度的基本原則。有關主體的立法是我國立法工作的重中之重,科研院所作為研究開發主體,長期以來在立法上缺位,屬於“無法之院所”。

  “這不利於科研院所的穩定發展,也不利於發揮其在國家創新體系中的重要作用。”段瑞春回憶説,早在科技體制改革初期,曾啓動過科研院所法的制定工作。由於有些同志擔心立法會束縛正在進行的科研院所改革,因而擱淺多年。

  段瑞春説,此次新修訂的《科技進步法》對科研機構的規定,是多年科研機構改革經驗的總結,期待以《科技進步法》的修訂為契機,把現代科研院所作為特殊主體的立法提上重要議程。

  段瑞春説,新修訂的《科技進步法》同時為《國家知識産權戰略》的實施,提供了重要法律支撑。新修訂的《科技進步法》對執行國家計劃項目獲得的知識産權歸屬實施和利益分享的規定,與專利、版權、商標等知識産權專門立法相輔相成,進一步使得《國家知識産權戰略》的實施納入法制軌道。

  作為這次修訂《科技進步法》的專家咨詢委員會召集人,段瑞春還特别指出,自主創新不僅包括研發和生産,而且包括品牌營銷。政府採購在世界各國歷來不隻是單純的購買行為,而同時是重要的政策工具。

  修訂後的《科技進步法》規定了政府對自主創新産品和服務的優先採購制度和對研發産品的首購政策,段瑞春對此非常贊同。他認為,這項政策將有助於我國寶貴的市場資源向創新型企業做必要傾斜,並引導全社會為自主創新産品給予更多機會,形成良好的輿論支持和群衆基礎,保障創新型企業較快地度過起步期、成長期,形成足以和國外企業一拼高低的機會。

  儘管對法律增加科技投入缺少明確的具體比例而稍感遺憾,但段瑞春認為,修訂後的《科技進步法》增加了有關科技經費的合理使用、正確管理和嚴肅監督機制等,這也是一個進步。“過去隻規定增加科技投入,修訂後的法律强化了監督機制。這對規範科技投入行為,提高科技投入效益,避免浪費、瀆職和科研不端行為,是非常重要和及時的。”

  落實:全社會共同推進

  “《科學進步法》是促進科技進步與創新的基本法。通過科技大法確定國家科技發展戰略、方針、重大政策和主要制度,是我國科技事業長期穩定、快速、健康發展的法律基石。”段瑞春認為,貫徹實施《科學技術進步法》及其各項制度,要與貫徹執行國家中長期科技發展規劃綱要和國家知識産權戰略等緊密結合。一要認識到位,明確這部基本法的重大意義,形成共識;二要職責到位,明確法律實施的國家責任和社會責任,各部門、各地區、各産學研各界通力合作,共同努力;三要政策到位,進一步完善《科技進步法》的實施條例和配套政策。並注意與其他法律相互協調,避免撞車。

  “隨着我國新修訂《科技進步法》的實施,我國科學技術法律體系已經初步完備。但有一些重要規範,從法律結構上,還停留在國務院行政法規、部門規章的層次,需要及時提升到國家法律的高度。”他認為,在高新科技開發區、科技資源共享、産學研合作、科研安全預警和風險防範等方面都有待於加强立法。

  ■新聞背景

  《科技進步法》修訂過程

  2004年,全國人大常委會將修訂《科技進步法》列為本届人大立法規劃的第一類項目。

  2005年12月23日,科技部起草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修訂草案)(送審稿)》報請國務院審批。

  2006年12月29日,在十届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五次會議上,將修訂科學技術進步法列為十届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規劃項目。

  2007年3月22日,國務院法制辦公室全文公佈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修訂草案)(徵求意見稿)》,併發出了向社會各界公開徵求意見的通知。這是國務院法制辦公室第一次就法律草案徵求意見。

  2007年8月26日,十届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九次會議對科技進步法修訂草案進行了審議,科技部部長萬鋼就修訂草案作了說明。

  2007年12月23日,十届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一次會議第二次審議科技進步法修訂草案。

  2007年12月29日,修訂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由十届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一次會議審議通過,將於2008年7月1日起施行,胡錦濤主席簽發第82號主席令予以發佈。

  ■相關鏈接

  企業技術進步“八項規定”

  新修訂的科技進步法增設了企業技術進步一章,把鼓勵企業技術創新的政策措施法律化,這是此次修訂的最大亮點。

  科技進步法關於企業技術進步主要規定了以下八個方面的内容:

  1.明確提出國家建立以企業為主體,市場為導向,企業同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高等學校相結合的技術創新體系;

  2.企業研發費用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税前列支並加計扣除,科學技術研究開發儀器、設備可以加速摺舊;

  3.國家和地方政府通過制定産業、財政、能源、環境保護等政策,引導企業研究開發新技術、新産品、新工兿,進行技術改造和設備更新,淘汰技術落後的設備、工兿,停止生産技術落後的産品;

  4.利用財政資金設立基金,為企業自主創新與成果産業化貸款提供貼息、擔保。政策性金融機構對企業自主創新的項目給予重點支持;

  5.逐步完善資本市場,適時推出創業闆市場,支持高新技術企業利用資本市場發展;

  6.對從事高新技術産品研究開發、生産的企業,投資於中小型高新技術企業的創業投資企業等促進企業技術進步活動的企業,依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税收優惠;

  7.依法保護企業的知識産權,政府採購優先購買國内企業具有自主知識産權的産品;

  8.將企業技術進步的情况,包括企業的創新投入、創新能力建設、創新成效等,作為國有企業負責人考核的重要内容等等。

  中國版的拜杜法案

  《科技進步法》第二十條明確了利用財政性資金取得的知識産權歸授權項目承擔者所有。關於這個問題,我國現行的專利法、著作權法等有關知識産權的法律、法規没有明確規定,上述規定是我國知識産權法律制度的一個重要突破,是激勵自主創新,促進科技成果轉化的一項重要制度和措施。

  這堪稱“中國版的拜杜法案”。美國的拜杜法案頒布於1980年,其核心在於規定由政府經費所支持獲得的發明專利,原則上歸發明者所在的研究機構所有,並且給發明人獎勵。這極大地推動了中小企業、大學和科研機構的技術創新。世界上許多國家藉鑒這一法案,對知識産權法律制度修改和完善。評論界對這一法案評價極高,如稱之為“美國國會在過去半個多世紀中通過的最具鼓舞力的法案,如果没有該法,就没有美國今天科技創新層出不窮的繁榮局面。”“這一法案的意義在於,它把所有在政府財政支持和幫助下完成的發明和發現從實驗室裏解放出來。”當然,我國科技進步法並没有照搬照抄拜杜法案,而是結合我國具體情况對知識産權歸屬、實施等作出了規定。

  美國拜杜法案

  法案是針對受聯邦經費支持的發明專利權而制定的。其方針和宗旨是,通過專利體制促進對起源於受聯邦經費支持的研究或開發的發明的利用;最大程度地鼓勵小企業參與受聯邦經費支持的研發活動;促進商業機構與非營利組織(包括大學)之間的合作;確保由非營利組織和小企業所做的發明能被用於促進自由競爭和經營的目的;提高由美國産業和勞工在美國所做的發明的商業化程度和公共利用率;確保政府對受聯邦經費支持的發明能獲得足够的權利,以滿足政府的需要並防止擱置不用或不合理利用發明等。(科技日報 記者 劉恕 實習生 許清)



08-0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