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進步法已於2007年12月29日經十届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一次會議修訂通過,於今年7月1日起施行。它是我國科技領域一部重要法律。修訂後的科技進步法在體制、機制和制度方面進行了一系列創新,處處體現一個“新”字。
“對科技進步法的解讀要與實施自主創新戰略、建設創新型國家緊密結合,把落實科技進步各項制度與國家中長期科技發展規劃綱要配套政策緊密聯系在一起”,科技部政體司司長梅永紅日前對本報記者説,“使全社會更加深入地瞭解科技進步法的立法精神、主要内容、配套措施,夯實法律貫徹實施的基礎。特别要讓科技界、經濟界充分掌握和運用科技進步法規定的科技活動規範和扶持措施。”
明確制定和實施知識産權戰略
知識産權制度作為保護發明創造、鼓勵科技成果擴散的一項基本法律制度,在促進科技進步中發揮着十分重要的作用。1993年通過的科技進步法規定,“國家和全社會尊重知識、尊重人才,尊重科學技術工作者的創造性勞動,保護知識産權。”修訂後的科技進步法第七條在保留原法“保護知識産權”内容的基礎上進一步規定,“國家制定和實施知識産權戰略,建立和完善知識産權制度,依法保護知識産權,激勵自主創新”;同時,第十八條、二十條、二十一條對科技創新知識産權提出了進一步的具體措施。
經過二十多年的努力,我國已經建立了與國際接軌的知識産權制度,保護知識産權的社會環境日益改善。隨着經濟全球化的發展,跨國公司在我國大量申請高新技術專利,對我國科技創新和産業發展形成了的嚴峻挑戰。
梅永紅説,“十五”期間,科技部組織實施了專利戰略,在科技工作中强調知識産權導向,圍繞知識産權創造、保護和應用採取了一系列措施。
2008年國務院發佈了《國家知識産權戰略綱要》,提出要加强知識産權的創造、運用、保護和管理。建立有利於創新的知識産權良好環境,有效發揮知識産權制度在提升創新層次、優化資源配置、保護創新成果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大幅度提高知識産權的創造和應用能力,是科技創新知識産權戰略的核心,是提高自主創新能力的關鍵。
明確知識産權的歸屬和應用
修訂後的科技進步法明確了利用財政性資金設立的科技計劃和基金項目形成的知識産權的歸屬和應用。國家科技計劃和基金項目成果的知識産權歸屬政策,是調整各方利益關係的重要杠杆。
梅永紅説,上世紀八十年代以來,以美國《拜-杜法案》為代表的有關國家知識産權和技術轉移制度紛紛對國家財政資助的科技項目實行知識産權放權,對促進科技成果轉化取得了積極成效。
“我國科技計劃項目成果知識産權長期以來過分强調國家所有,實踐中形成了形式上國家所有,事實上單位所有,權利與義務、權限與職責不清的狀况”,梅永紅認為,“這様一方面造成單位主動採取知識産權保護措施的積極性不高,另一方面國家對一些重要科研成果疏於管理,未能形成自主知識産權。”
針對上述問題,科技進步法修訂充分肯定了我國科技管理實踐中的做法,並藉鑒國外的成功經驗,對國家科技計劃和基金項目的知識産權從權利歸屬、應用和轉讓等方面做出規定:
關於知識産權歸屬。科技進步法第二十條規定,“利用財政性資金設立的科學技術基金項目或者科學技術計劃項目所形成的發明專利權、計算機軟件著作權、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和植物新品種權,除涉及國家安全、國家利益和重大社會公共利益的外,授權項目承擔者依法取得。”
在國家科技計劃和基金項目中,國家與項目承擔者之間屬於委託研究開發關係,對委託研究開發中産生的有關知識産權,該條規定由承擔者享有和國家享有兩種情况,其中“屬於國家國家安全、國家利益和重大社會公共利益的”項目,項目下達部門通過文件規定或合同等形式明確國家享有,對其他項目的知識産權,本條授權項目承擔者依法取得。本條列舉的各類知識産權技術含量高且産業應用價值大,將這類知識産權授予項目承擔者,有利於調動承擔者申請知識産權保護、實施産業化的積極性。關於本條規定的項目承擔者,是指與項目下達部門簽訂科研任務書的合同一方,可以是機構,也可以是個人,目前我國各類科技計劃和基金項目主要由機構承擔,因此上述知識産權相應地由承擔機構享有。
關於項目承擔者對其享有的知識産權的管理義務和國家對承擔者所保留的權利,梅永紅詳細介紹了具體内容:第一,要求承擔者依法保護項目形成的知識産權,積極予以産業化,並就實施和保護情况向項目管理機構提交年度報告;第二,鼓勵承擔者對知識産權首先在境内使用,使國家科技計劃和基金項目成果為我國經濟社會發展服務;為了避免上述知識産權為國外所壟斷,規定上述知識産權向境外的組織或者個人轉讓或者獨佔許可的,應當經項目管理機構批准。第三,對承擔者在合理期限内没有實施的知識産權,國家可以無償實施,也可以許可他人有償實施或者無償實施,其中合理期限將根據項目的領域、技術成熟程度等情况綜合判斷;第四,無論承擔者實施情况如何,國家為了國家安全、國家利益和重大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無償實施,也可以許可他人有償實施或者無償實施。
梅永紅説,該法明確國家鼓勵金融機構開展知識産權質押業務,支持科學技術應用和高新技術産業發展。高新技術企業特别是中小型科技企業往往因為可以用於抵押擔保的固定資産不足而導致融資困難,另一方面,這類企業通常擁有大量的知識産權等無形資産,充分發揮這些知識産權的價值,推行知識産權質押業務,是拓展高新技術企業和中小科技企業的融資渠道的重要手段。
擔保法第七十五條明確規定“依法可以轉讓的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中的財産權”可以質押,中國專利局於1996年制定發佈了《專利權質押合同登記管理暫行辦法》。考慮到知識産權代償能力的特殊性,在知識産權質押中應當注意對知識産權的評估和許可使用的監控。作為質押的知識産權一般應當有相當長的有效期,屬於核心技術,已形成産業化經營規模,具有一定的市場潜力。擔保法第八十條規定知識産權出質後,“出質人不得轉讓或者許可他人使用,但經出質人與質權人協商同意的可以轉讓或者許可他人使用。出質人所得的轉讓費、許可費應當向質權人提前清償所擔保的債權或者向與質權人約定的第三人提存”。(法制日報 記者 楊傲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