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開展2008年專利代理機構和專利代理人年檢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知識産權局,國防專利局,中華全國專利代理人協會:
根據《專利代理管理辦法》(國家知識産權局令第三十號)的規定,我局即將開展2008年專利代理機構和專利代理人年檢工作。現將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按照《專利代理管理辦法》關於年檢的有關規定,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知識産權局(以下簡稱各地方知識産權局)以及國防專利局於2008年9月1日至10月31日期間完成2008年專利代理機構及其辦事機構和專利代理人的年檢審核工作,並將年檢結果報我局。
各地方知識産權局和國防專利局可以根據本轄區的具體情况,制定本轄區2008年度專利代理機構和專利代理人年檢的實施方案和程序。
二、年檢的主要目的是核實專利代理機構和專利代理人是否符合《專利代理條例》和《專利代理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各專利代理機構和專利代理人應認真填寫“2008年專利代理機構年檢登記表”和“2008年專利代理人年檢登記表”的各項内容,不得缺項。各地方知識産權局和國防專利局應核實登記表的各項内容,作出年檢合格或者不合格的結論,並填寫“2008年專利代理機構年檢匯總表”,與“2008年專利代理機構年檢登記表”和“2008年專利代理人年檢登記表”一並報我局。
三、我局將分批向社會公告專利代理機構和專利代理人年檢結果,並在我局政府網站上發佈相關信息,具體步驟為:
(一)對2008年10月31日前經年檢合格的專利代理機構和專利代理人,我局於2008年11月30日前予以公告。
(二)經年檢發現專利代理機構或專利代理人不符合《專利代理管理辦法》有關規定需要限期改正的,各地方知識産權局或國防專利局應於2008年12月31日前核實其是否已按照要求改正,並將結果報我局。我局於2009年1月31日前向社會公告其年檢結果。
除上述兩次公告外,我局不再針對個别專利代理機構和專利代理人的年檢結果向社會發布公告。
按照《專利代理管理辦法》第三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未參加年檢或年檢不合格的專利代理機構,在下次年檢合格之前不得在國家知識産權局和各地知識産權局辦理新的專利代理業務。
四、其他具體事項:
(一)凡經我局批准設立的專利代理機構及其辦事機構和在機構中執業的專利代理人應當參加2008年年檢。
(二)對專利代理機構和專利代理人的核實可以參照我局政府網站公佈的專利代理機構和專利代理人名單。專利代理機構合夥人或者股東的人數和姓名應當與我局公佈的信息一致。
(三)我局在公告年檢結果時,將一併發佈根據我局數據統計的各專利代理機構2007年度代理專利申請案件的數量。
(四)有關專利代理機構財務狀况的審核納入“2008年專利代理機構年檢登記表”,本次年檢可以不要求專利代理機構另行提交《專利代理管理辦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的財務報表。
(五)年檢期間(9月1日至10月31日)暫停受理新機構設立申請,並停止辦理專利代理人轉换專利代理機構的相關手續。已於2008年8月31日前正式辦理解聘手續的人員不受此限。
(六)香港特别行政區註冊的專利代理機構的年檢材料直接報送我局。
五、换發專利代理機構註冊證(副本)事宜:如果專利代理機構註冊證(副本)年檢記録欄目已經填滿,請相應機構將舊的專利代理機構註冊證(副本)交到各地方知識産權局或國防專利局,由各地方知識産權局或國防專利局收齊並填寫“换發註冊證(副本)的專利代理機構名録”後,於2008年10月31日前統一寄交到我局條法司專利代理管理處進行换發。
特此通知。
附件:
1.2008年專利代理機構年檢登記表
2.2008年專利代理人年檢登記表
3.2008年專利代理機構年檢匯總表
4.换發註冊證(副本)的專利代理機構名録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知識産權局
二○○八年七月十六日
2008年專利代理機構年檢登記表.doc
2008年專利代理人年檢登記表.doc
2008年專利代理機構年檢匯總表.doc
换發註冊證(副本)的專利代理機構名録.doc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