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力普接受法制日報專訪 談知識産權戰略

  約7600字、頗為宏觀的《國家知識産權戰略綱要》,指明了我國知識産權立法、執法以及行政管理體制改革的方向。

  國家知識産權局局長田力普日前接受記者採訪時説,“國務院近日發佈的共65條的‘戰略綱要’非常現實地表明,任何偏重某一環節的失衡發展都不是我們的選擇。中國人審時度勢,追求成為知識産權創造、運用、保護和管理水平較高的國家。”

  正視“内憂外患”現狀

  田力普告訴記者,“戰略綱要”的序言部分,講的是國内外形勢。

  從國際形勢看,入世後,中國在世界市場上的影響越來越大,知識産權也就成為我國對外經貿摩擦的主要問題之一。

  美國不僅將中國知識産權問題訴諸WTO爭端解決機制,還頻繁利用知識産權相關法律條款對我國企業提起調查和訴訟,阻止我國産品進入美國市場,如啟動“337調查”,現在,中國已成為遭受美國“337調查”最多的國家,成為“337調查”最大的受害國;歐盟也不甘落後,在歐盟的新貿易戰略中,知識産權問題被視為重中之重,他們頻頻揮舞知識産權這個“舉而不發”的貿易大棒,以此换取我國在市場凖入等方面的讓步;日本也充分利用知識産權問題來達到獲取貿易利益的目的。

  知識産權已成為發達國家競相採取的重要的國家發展與競爭戰略。發達國家從政策、經濟、法律等不同角度,不斷加强知識産權保護,利用擁有先進技術和知識産權的優勢,制定各種技術標準,提高市場凖入“門檻”,維持技術壟斷地位,獲取超額利潤。

  從國内現狀看,目前,我國對外技術依賴程度達50%以上,我國企業普遍没有建立知識産權制度,企業的創新能力不强,擁有自主知識産權的企業數量較少。據不完全統計,目前國内擁有自主知識産權的企業僅佔萬分之三,僅有1.1%的企業獲得授權專利,其中僅0.17%的企業獲得發明專利權。

  就企業專利申請的質量而言,我國企業從事的發明創造多為改進型發明,缺少基礎性或原創性發明專利,且發明專利主要集中在中藥、軟飲料、食品、漢字輸入法等領域,而來自國外的專利申請主要集中在移動通訊、半導體、遺傳工程、電視系統等高科技領域。另外,我國擁有自己商標的企業也只佔40%,馳名商標極少。

  有關人士説,我國企業在知識産權方面正面臨着“内憂外患”的生存危機。内憂,指中國企業在技術創新方面缺少歷史積纍,核心技術的知識産權依然受制於人,重大裝備和基礎軟件仍然依靠進口,如光縴製造裝備的100%、集成電纜製造裝備的85%、石油化工製造裝備的80%、數字機床的70%和醫療設備的95%依賴進口。外患,在很大程度上指中國企業在加入WTO之後面臨的知識産權糾紛問題。從DVD、手機、數碼相機直到轎車、摩托車、打火機,外國企業動輒向中國企業揮舞知識産權大棒已經不再是新鮮的事情。

  “應對這様的形勢,我們必須以更高的站位,運用世界眼光,科學、系統地規劃中國知識産權事業發展的方向、策略和道路。惟有如此,我們才有可能將面臨的挑戰轉化為發展的機遇。”田力普説。

  “戰略綱要”提出的遠期戰略目標為,到2020年,要把我國建設成為知識産權創造、運用、保護和管理水平較高的國家。

  優勢領域立法保護要提速

  “戰略綱要”5項戰略重點中的3項,即完善知識産權制度、加强知識産權保護和防止知識産權濫用,都直接涉及立法問題。

  據了解,上個世紀70年代末以來,我國先後公佈實施了商標法、專利法、著作權法、反不正當競爭法和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等知識産權方面的法律法規,並加入了一系列知識産權國際公約。目前,符合國際通行規則、比較系統、完備的知識産權法律法規體系已經基本形成。但是,對於我們的長項———傳統知識遺傳資源生物多様性、地理標誌、民間文兿等方面,却立法不够,缺乏保護。

  比如,我國是世界上遺傳資源最豐富的國家之一,但因缺乏相關立法與機制,我國也是發達國家掠取生物遺傳資源的重要地區。

  大豆原産於我國,世界上90%以上的野生大豆資源分佈在我國。美國孟山都公司利用我國的野生大豆品種,研究發現了與控制大豆高産性狀密切相關的“標記基因”,向包括我國在内的100個國家提出了64項專利保護申請。其申請範圍涵蓋了所有含有這些“標記基因”的大豆及其後代、具有相關高産性狀的育種方法及所有引入該“標記基因”的作物。

  據介紹,我國生物遺傳資源流失的確切數量難以統計。粗略估計,引進和輸出的比例為1∶10。

  “充分加强我國優勢領域的知識産權保護,立法應當加速再加速。”據田力普介紹,專利法修訂預計今年要提交人大表決。

  國家工商總局副局長付雙建説,新一輪的商標法修改也已經開始,年底計劃拿出初稿。

  “著作權法的修訂雖尚未啟動,但國家版權局考慮有必要進一步完善著作權法。”國家版權局版權管理司副司長許超説。

  就我國知識産權立法思路,國務院法制辦科教文衛法制司司長張建華介紹説,知識産權立法要立足我國經濟社會發展實際,服務國家經濟社會發展戰略;堅持以我為主,履行國際義務;通過完善立法,鼓勵創新,促進知識産權運用,保障對外交往中知識産權安全;應區别情况確定不同領域知識産權保護水平,對我國優勢領域的知識産權應加强保護,在一些劣勢領域按國際最低保護標準走即可;在切實保護知識産權的同時,反對知識産權濫用。

  張建華説,國外知識産權立法為我們的立法工作提供了一些啟示。

  據介紹,發達國家充分强調保護本國優勢領域的知識産權,保護水平並不一致,有優勢的高保護,没優勢的低保護;這些國家歷來强調知識産權制度的平衡作用,隻是對發展中國家尤其是對中國,一味强調保護,不談防止濫用;他們還善於從國際國内兩個層面着手制度建構,推動優勢領域的知識産權保護成為國際規則。

  據介紹,針對目前我國正在修改的專利法擬將遺傳資源披露作為法定條款,一些發達國家稱“應先有國際法再有國内法”,而在國際上,他們却又説,“對遺傳資源、傳統知識的保護,應先有國内法再有國際法”。分析人士指出,他們是不願意看到他們不佔優勢的領域受到知識産權保護。

  “戰略綱要”明確,我國地理標誌、傳統知識、遺傳資源和民間文兿面臨共同的任務,就是要完善制度、加强保護。要建立對於遺傳資源、傳統知識和民間文兿的合理的利益分享機制。這意味着一些我國擁有優勢地位的知識産權立法保護將加速。據了解,目前《非物質文化遺産保護法》正在抓緊制定中。

  司法主導不意味行政淡出

  “戰略綱要”第九條提出:“健全知識産權執法和管理體制。加强司法保護體系和行政執法體系建設,發揮司法保護知識産權的主導作用。”分析人士指出,這顯然與以往我國行政保護和司法保護“兩條途徑、並行運作”的知識産權保護模式不一致,那麼,這是否意味着行政保護將弱化或淡出?

  田力普説:“我個人認為,‘戰略綱要’指明了知識産權保護的發展方向,這不意味着現階段行政執法的弱化或淡出。”

  據了解,學術界歷來存在對知識産權保護模式之爭:一種觀點認為,行政保護與司法保護並舉,是符合我國現狀的,能够體現公平與效益兼顧的原則;另一種觀點則認為,知識産權保護政府不要大包大攬,以致動不動發達國家就指責中國政府保護知識産權不力。知識産權是私權,私權糾紛通過司法途徑解決為佳。

  田力普不認為知識産權是純粹意義上的私權。他説:“我個人認為,知識産權是帶有公權性質的私權,具有某些公權力特徵。因此,没有公權力的介入,這様的私權保護很困難。最典型的是著作權,現在要複製作品太容易了,而且是群體性的,要著作權人一一去起訴,幾乎不可能完成。”

  他强調,“發揮司法保護知識産權的主導作用”是方向。現階段,知識産權行政執法應當繼續加强,至少保持目前現狀,否則知識産權保護很可能被削弱。畢竟司法保護强調公平,效率放在第二位,而行政保護强調效率,無形資産保護恰恰最需要效率。美國的“337條款”是發達國家强有力行政執法的典型。

  “戰略綱要”對我國知識産權行政管理體制改革着墨甚少,只有一句:“深化知識産權行政管理體制改革,形成權責一致、分工合理、決策科學、執行順暢、監督有力的知識産權行政管理體制。”

  田力普認為:“雖然説得不多,但給出了方向。從國際上看,知識産權管理體制基本上都是集中管理模式。我國由於歷史原因造成分散管理。什麽時候理順以及怎麼理順,今後都會是開放式的。”

  衆所周知,我國知識産權行政管理機構的分散,在世界上都是罕見的。擁有直接管理權的部門近10個,與知識産權密切相關的管理部門有20多個。

  據介紹,“多龍治水”的現狀,與知識産權自身特點有關,也與我國知識産權制度建立過程中“被動有餘、主動不足”,缺乏統籌謀劃有關。“這種局面,不利於各種知識産權管理資源的相互配合、形成合力,不利於知識産權制度作用的充分發揮。”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所博士生導師李順德教授説。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今年下發的《國務院關於議事協調機構設置的通知》,國家知識産權戰略制定工作領導小組和國家保護知識産權工作組撤銷,其工作職能由國家知識産權局承擔。權威人士指出,這表明集中知識産權管理是趨勢。

  與知識産權行政管理體制改革的艱難相比,“戰略綱要”對完善知識産權審判體制提得非常明確。

  比如,優化審判資源配置,簡化救濟程序;研究設置統一受理知識産權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的專門知識産權法庭;研究適當集中專利等技術性較强案件的審理管轄權問題,探索建立知識産權上訴法院等。

  據介紹,目前我國法院系統已經在北京等地法院,試點知識産權案件統一由專門的知識産權法庭審理。有專家認為,改變由行政庭、民事庭和刑事庭分别審理知識産權案件的現狀,估計會比建立知識産權上訴法院進程快。設立知識産權上訴法院主要考慮是集中審理技術類知識産權案件。據相關人士透露,設立上訴法院,目前有兩種意見,一種建議在全國按大區劃分設立5個知識産權上訴法院,還有一種意見認為就在北京設立一個即可。

  重大經濟活動審議制非常實際

  在“戰略綱要”中,“建立健全重大經濟活動知識産權審議制度”被普遍認為是非常實際的要求。

  無論對政府對企業來説,這項要求都是至關重要的。投産重大項目、設立研發課題、進行市場開拓之前,必須充分考慮可能遇到的知識産權問題,否則很多錢投進去,出現糾紛,損失無法彌補。

  上世紀90年代末,四川省一所環保研究所歷時4年共投入科研經費2500萬元,開發了一項日本公司已在中國就相同技術申請了專利的技術,浪費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財力;

  進入21世紀,思科訴華為案轟動一時,儘管兩家最終達成和解,但嚴重影響了華為産品在美國的聲譽和銷售,當時華為在開拓國際市場時,没有充分分析出口國的專利制度,結果觸礁。

  新近觸目驚心的例子是貴州的微硬盤。

  運用頗為廣泛的微硬盤技術,其專利最早是美國IBM公司擁有,有上百項。

  後來,IBM把硬盤生産整個剥離,上百項微硬盤專利全部轉給了日本日立公司。日立公司成為全球微硬盤專利技術擁有人。

  前些年,有一些美籍華人,曾在IBM工作,就是搞微硬盤的,回國想在中國生産,找到了貴州。他們中的一名技術帶頭人拍着胸脯説,技術都是我們發明的,没問題。

  可他們是發明人不是權利人。發明人擁有名譽權,權利人擁有專利權。當時貴州省知識産權局發現了這個問題,覺得事情蹊蹺,做了調研,發現有風險,委託國家知識産權局檢索查實,結果發現這個項目幹不得,將面臨很大的訴訟風險。儘管知識産權部門提出警告,但項目還是投産了。當貴州把産品拿到美國拉斯維加斯電子展上參展時,馬上被日立公司起訴,遭到全面封殺。

  我國DVD行業損失慘重,也是没有邁過别人事先設防的知識産權防線。

  田力普説:“我們的國家級項目很多,不能往人家的地雷陣裏走。現在高清電視要訂標準,首先要解決知識産權問題,這個標準不得了,涉及上千億的産值,如果出現知識産權問題,事情就麻煩,産業受制於人。高科技項目尤其要搞清知識産權問題。國務院各部委像科技部、發改委等,對此都有很高認識。”(法制日報 記者 李立)



08-07-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