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知網訊 十一届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九次會議6月27日表決通過了修訂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修訂後的統計法明確,統計人員泄露統計調查對象的商業秘密依法給予處分。
修訂後的統計法第三十九條明確,統計人員泄露統計調查對象的商業秘密、個人信息或者提供、泄露在統計調查中獲得的能够識别或者推斷單個統計調查對像身份的資料的,依法給予處分。修訂前的統計法規定,統計機構、統計人員違反規定,泄露私人、家庭的單項調查資料或者統計調查對象的商業秘密,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修訂後的統計法共分7章50條,分别為總則、統計調查管理、統計資料的管理和公佈、統計機構和統計人員、監督檢查、法律責任、附則。修訂後的統計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