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四類知識産權行政案統一由知識産權庭審理

  國知網訊 “專利、商標、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和植物新品種案件四種授權確權類知識産權行政案件,7月1日起將統一由知識産權審判庭審理。”這是最高人民法院6月30日發佈的《關於專利、商標等授權確權類知識産權行政案件審理分工的規定》中明確的,該規定於7月1日起正式實施。

 

  據最高人民法院相關負責人介紹,最高人民法院為推進國家知識産權戰略在人民法院系統的實施,根據《國家知識産權戰略綱要》提出的“研究設置統一受理知識産權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的專門知識産權法庭”的要求,在反覆調研的基礎上形成此規定。此規定於6月22日提交第1469次審判委員會討論通過。

 

  該規定明確,根據有關法律關於案件管轄的規定,根據被告所在地的不同,北京市第一、第二中級人民法院知識産權審判庭分别作為此類案件的一審法院,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知識産權審判庭作為此類案件的二審法院。

 

  該規定還明確了專利、商標等授權確權類知識産權行政案件再審分工,即當事人對於人民法院就此類案件所作出的生效判決或者裁定不服,向上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的案件,由上級人民法院知識産權審判庭負責再審審查和審理。

    

  據悉,最高人民法院於2002年5月21日作出的《關於專利法、商標法修改後專利、商標相關案件分工問題的批復》(法〔2002〕117號)同時廢止。



09-07-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