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用建議:
在未要求該國在先國家申請為優先權的情况下,根據PCT細則4.9(b)規定排除對該國指定的後果。
問題:
我提交了幾個要求了在先德國國家申請為優先權的國際申請。根據PCT細則4.9(b)關於排除指定德國的規定,在這些申請中,我們標注了請求書表格中第Ⅴ欄相關空格。我隨後又提交了另外一件國際申請,雖然該申請未要求在先德國國家申請為優先權(該申請要求了一項澳大利亞申請為優先權),但我還是標注了第Ⅴ欄相關空格。那麼在這種情况下標注了該空格的後果是什麽?該申請是否還會指定德國?
回答:
PCT細則4.9(b)適用於這様的情况:如果一個在後的國際申請要求了該國的國家申請為優先權並指定了該國,某些特定國家(當時包括:德國,日本,韓國和俄羅斯聯邦)的國家法規定該在先國家申請自動撤回。在這種情况下,申請人可以根據PCT細則4.9(a)的規定,從自動全部指定的所有PCT締約國中排除相關的國家,從而維持該在先申請。
雖然排除了對德國的指定,但是根據PCT細則4.9(b),你在第Ⅴ欄中排除的國家隻能是在第Ⅵ欄中要求了在該國提交的在先國家申請為優先權的國家。因此,如果在申請日當天,國際申請的請求書部分包含了根據PCT細則4.9(b)不指定德國的指明,但未包含對該國在先國家申請優先權的要求,則應當由受理局指明該情况,而且你應當注意細則26之二(“增加優先權要求的改正或增加”)的規定,該規定給予申請人增加遺漏的優先權的機會,以免由於疏忽遺漏了一項優先權要求。根據PCT行政規程319段的規定,在細則26之二1(a)規定的期限届滿時,如果受理局未收到任何改正或增加要求在先德國國家申請為優先權的通知,第Ⅴ欄中排除的指明會被取消,從而會重新恢復對德國的指定。受理局將會通過PCT/RO/146表格的方式通知你和國際局,第Ⅴ欄中排除的指明已經被取消。在這種情形下,你不需要採取任何的行為。
盡管如此,一旦你意識到你的申請中錯誤地排除了對德國的指定,你完全可以通知受理局,向受理局證實該國際申請未要求在先的德國國家申請為優先權。這會使更正程序更簡單(受理局不必發出前段所提到的通知)並保證受理局直接適用行政規程319(b)段的規定。
上述情形同様適用於錯誤地排除了對日本,韓國或俄羅斯聯邦的指定。
關於PCT細則4.9(b)涉及的更多的信息參見2003年11月及2006年4月PCTnewsletter中的實用建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