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例
2004年5月20日,國家知識産權局專利復審委員會作出第4659號復審請求審查決定。本決定涉及申請號為99805410.0、發明名稱為“熱收縮性多層薄膜”的發明專利申請,申請日是1999年4月22日。
國家知識産權局專利局於2002年11月15日以權利要求127不符合專利法第22條第3款的規定為由駁回了本申請。駁回決定針對的為2002年9月29日提交的權利要求書,其中獨立權利要求1、15如下:
“1.一種熱收縮性多層薄膜,包含至少三層,該至少三層包括含聚酯樹脂的外表面層(a)、含聚酰胺樹脂的中間層(b)和含可密封樹脂的内表面層(c);所述多層薄膜在50℃下在縱向和横向的熱收縮應力均為至多3MPa且在90℃下的熱水收縮率為至少20%。
15.一種生産熱收縮性多層薄膜的方法,包括如下步驟:……用60℃98℃的蒸汽或温水從管狀薄膜的外表面層(a)熱處理該管狀薄膜,和冷却已熱處理的管狀薄膜以提供雙軸拉伸薄膜,該雙軸拉伸薄膜在50℃下的熱收縮應力在縱向和横向均為至多3MPa,且在90℃下的熱水收縮率為至少20%。”
駁回理由主要為,對比文件1(EP476836A,公開日為1992年3月25日)公開了一種多層薄膜,其中包括聚酯外表面層、聚酰胺中間層和密封樹脂内層。權利要求1所要求保護的技術方案與對比文件1所公開的技術内容相比,其區别僅在於一些物理性能的描述(如熱收縮應力、熱水收縮率),然而却没有反映實現這些性能的技術方案。由於兩種産品的結構相同,因而可以認為它們具有相同或相似的性能,僅僅以物理性能的差别作為區别特徵不具備突出的實質性特點和顯著的進步。
請求人對駁回決定不服,提出復審請求。專利復審委員會受理了該復審請求,並將本案送至原實質審查部門進行前置審查。
原審查部門在前置審查意見書中認為:本申請不屬於專利審查指南規定的可以用參數來表徵化學産品權利要求的情况,因為其結構清楚,與現有技術相同,所以堅持原駁回決定。
經過審查,專利復審委員會合議組作出復審請求審查決定,撤銷了原駁回決定,合議組認為:
本申請權利要求1要求保護一種熱收縮性多層薄膜,包含至少三層,該至少三層包括含聚酯樹脂的外表面層(a)、含聚酰胺樹脂的中間層(b)和含可密封樹脂的内表面層(c);所述多層薄膜在50℃下在縱向和横向的熱收縮應力均為至多3MPa且在90℃下的熱水收縮率為至少20%。
對比文件1公開了一種雙向拉伸的熱收縮性多層薄膜,包括至少三層,該至少三層包括聚酯外表面層、聚酰胺中間層和密封樹脂内層,該多層薄膜在98℃下在加工方向和横向的熱水收縮率優選至少為20%(見説明書第4欄、説明書摘要和權利要求書)。
將本申請權利要求1的技術方案和對比文件1相比,其區别在於:
(1)權利要求1中的熱收縮性薄膜在90℃下的熱水收縮率至少為20%,而對比文件1的熱收縮性薄膜在98℃下的熱水收縮率至少為20%。
(2)權利要求1的熱收縮性多層薄膜在50℃下在縱向和横向的熱收縮應力均為至多3MPa,而對比文件1没有公開這一技術特徵。
從本申請權利要求1的技術方案本身來看,由於對比文件1並没有公開上述區别技術特徵,並没有教導熱收縮性多層薄膜在50℃下具備在縱向和横向的熱收縮應力均為至多3MPa的物理性能,同時,也没有證據表明上述區别特徵2屬於本領域技術人員的公知常識。因此,對比文件1没有給出本發明技術解決方案的啟示,權利要求1的技術方案並非是顯而易見的。
雖然本申請權利要求1要求保護熱收縮性薄膜産品在宏觀的層狀結構上與現有技術相同,但是不能認定在微觀結構上也與現有技術相同。
另外,從發明所要解決的技術問題和預期效果來看,對比文件1所要解決的技術問題是提供一種雙向拉伸的熱收縮性多層薄膜,包括至少三層,分别是聚酯外表面層、聚酰胺中間層和密封樹脂内層。該熱收縮性多層薄膜材料具有良好的拉伸性能、熱封合性能和透明度(見説明書第12欄)。而結合本申請的説明書可以看出,本申請權利要求1所要解決的技術問題是:在對比文件1技術方案的基礎上,提供一種層狀結構同對比文件1的熱收縮性多層薄膜,但是其在50℃下在縱向和横向的熱收縮應力均為至多3MPa,從而克服了與本申請最接近的現有技術即對比文件1所述熱收縮多層薄膜容易産生的包裝變形、印刷偏差等缺陷,因而對各種自動包裝工兿具有優异的適應性且具有良好的印刷性。由此可見,本申請權利要求1的技術方案正是為了克服作為背景技術的對比文件1的技術缺陷而提出的,並且産生了有益的技術效果。
綜上,基於對比文件1公開的内容,權利要求1的技術方案並非是顯而易見的並且産生了有益的技術效果,從而符合專利法第22條第3款有關創造性的規定。
獨立權利要求15是一種生産熱收縮性多層薄膜的方法。由於對比文件1没有公開將高比率雙軸拉伸(2.54.0倍)和隨後進行低温(60℃98℃)熱處理結合起來的方法特徵,同時,該方法特徵的引入能够使權利要求15的技術方案制備出同時具有高熱收縮性和低熱收縮應力(50℃下在縱向和横向均為至多3MPa)的産品,因此,權利要求15具有突出的實質性特點和顯著的進步,具備創造性。
案例評析
本案權利要求1是化學産品權利要求,含有物理參數,並且其和現有技術的區别主要就在於此物理參數,如何看待該物理參數以及如何判斷創造性呢?
化學産品權利要求並不排除用物理化學參數進行限定,其原則是僅用化學名稱或結構式或組成不能清楚表徵的結構不明的化學産品允許用物理化學參數進行表徵。高分子材料領域的化學産品往往屬於這種情形。在審查過程中需要考慮用於表徵的參數是否是本領域常用的、清楚的,用該參數定義的産品能否與現有技術區别開。
本申請權利要求1要求保護的熱收縮性多層薄膜和現有技術的熱收縮性多層薄膜的化學組成雖然是一様的,都包含至少三層,並且所述三層都包括含聚酯樹脂的外表面層(a)、含聚酰胺樹脂的中間層(b)和含可密封樹脂的内表面層(c)。但是,本申請權利要求1要求保護的熱收縮性多層薄膜克服了現有技術中熱收縮多層薄膜容易産生的包裝變形、印刷偏差等缺陷,應當説它的結構不同於現有技術的熱收縮多層薄膜。如果其結構僅僅用層數以及每層的化學組成來限定,尚不能對其産品進行清楚表徵,同時也難於使其與現有技術相區别。在此情况下,在權利要求中引入理化參數以進一步清楚地表徵該熱收縮性多層薄膜的結構顯得更為必要。由於權利要求1引入了“所述多層薄膜在50℃下在縱向和横向的熱收縮應力均為至多3MPa″這一物理參數,該參數不僅為本領域技術人員所熟知,並且本領域技術人員知道該參數和化學産品的分子間力、分子間距等微觀結構因素有關(雖然具體關係並不清楚),因而使得權利要求1要求保護的熱收縮性多層薄膜的結構較之該參數引入前更加清楚。至於引入該參數後,權利要求1的熱收縮性多層薄膜是否能和現有技術區别開,也需要針對不同案例區别對待。本案中對比文件1雖然公開了98℃下的熱水收縮率,但没有公開50℃下的縱向和横向熱收縮應力。應當説,50℃下的縱向和横向熱收縮應力的限定對産品的性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與對比文件1公開的産品在性能方面産生了區别,而且這種區别難以用化學名稱或結構式或組成進行表徵。因此,合議組基於該限定性特徵對權利要求的創造性進行了判斷。(程 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