漢字編碼類型的創造性判斷
 

  1998年4月10日,國家知識産權局專利復審委員會作出第950號復審請求審查決定,涉及名稱為“普及型六筆二維漢字編碼及鍵盤”的90101722.1號發明專利申請,其申請日為1990年3月30日。

 

  經實質審查,專利局於1993年3月11日對該申請作出了駁回決定。

 

  駁回決定所依據的對比文件為:

 

  CN85100837(下稱對比文件1);

 

  CN87100555(下稱對比文件2)。

 

  對比文件1、2的公開日均在本專利申請日之前。

 

  駁回理由為,該申請儘管與現有技術相比,採用筆畫數不同,字根數量不同,以及其他某些形式上的區别,但與現有技術相比不具有突出的實質性特點。

 

  駁回決定所針對的是申請日提交的權利要求書。其獨立權利要求如下:

 

  “1.本發明是一種普及型無重碼六筆二維漢字編碼法。其特徵在於:依據漢字的字形結構特點,將其分解為組成漢字形態要素的基本筆畫和結構部件。基本筆畫分為:横(一)、直(丨)、撇(丿)、點(丶)、摺(┐)、鈎()等6種;結構部件一般由兩筆或兩筆以上組成。本發明將構成漢字的6種基本筆畫,定義為簡單字根;而將由兩筆以上構成漢字的結構部件,定義為複合字根。所有字根均按6筆畫及其對應的數字代碼建立二維坐標,並按相應的二維坐標代碼對號歸類,從而構成六筆二維漢字編碼字根表。用字型區分碼對重碼字進行離散。所有單字和詞組均按六筆二維字根表中所列字根或按字根加字型區分碼進行編碼。”

 

  1997年9月15日,合議組向請求人發出復審通知書,其中指出,儘管請求人指出了該申請與上述兩篇對比文件的區别,但並没有把這些區别特徵寫入權利要求1,並提醒請求人,目前的權利要求2和4的特徵與現有技術相比存在着實質性的區别。

 

  請求人於1998年3月27日提交了修改的權利要求書。其獨立權利要求如下:

 

  “1.一種普及型無重碼六筆二維漢字編碼法,其特徵在於:依據漢字的字形結構特點,將其分解為組成漢字形態要素的基本筆畫和結構部件,基本筆畫分為:横(一)、直(丨)、撇(丿)、點(丶)、摺(┐)、鈎()等6種,依次用數字1、2、3、4、5、6作為碼,結構部件由兩筆或兩筆以上組成,將構成漢字的6種基本筆畫,定義為簡單字根,而將由兩筆以上構成漢字的結構部件,定義為複合字根,所有字根均按6筆畫及其對應的數字代碼建立二維坐標,並按相應的二維坐標代碼對號歸類,從而構成六筆二維漢字編碼字根表,所有單字和詞組均按六筆二維字根表中所列字根或按字根加字型區分碼進行編碼;按照漢字的字型結構特點,將單字分為10種類型,由數字0到9作代碼,構成字型區分碼,即:1-上下型,2-上下左右型,3-左右型,4-左右上下型,5-三根併列左右型,6-全包圍型,7-半包圍型,8-墊托型,9-交連型,0-其他型,每種字型區分碼均與數字鍵位0到9相對應。”

 

  對於上述修改後的權利要求書,合議組認為,新的權利要求1的技術方案與對比文件1所公開的方案相比,在識别特徵、字型區分的粗細程度、字型區分碼的鍵位安排上存在不同,而對比文件2雖是一種按雙筆順規則直接拆分單字的編碼方法,但其中有大量的隨意定位的單筆劃和偏旁部首,與雙筆順原則不符,而且其對字根的排列組合定位及按字根拆分單字和詞組的方案與該申請的具體方案相比也是不同的。

 

  對比文件1和2所公開的内容雖然與該申請權利要求1所涉及的編碼方案屬同一類型,但對於同類的編碼方案除了要比較筆劃、字根選用範圍及其排列組合規則這些特徵之外,還應考慮鍵位安排、拆字規則、編碼規則等具體特徵,以及它們的技術效果。該申請與現有技術的區别絶非隻是採用的筆畫數不同,字根數量不同,以及其他某些形式上的區别,其識别特徵、字型區分程度、區分碼鍵位和其益於使用和推廣的效果恰恰反映出了該申請突出的實質性特點和顯著的進步,因此該權利要求1的技術方案事實上已滿足了創造性的要求。

 

  案例評析

 

  對於計算機漢字輸入方法中的拼形輸入方法來説,由於對漢字的拆分原則、字根選取等方面的不同而形成了千差萬别的輸入方法,在對這類發明專利申請進行審查和判斷其是否具有創造性的過程中,通常至少需要考慮以下3個要素:

 

  (1)具體的字根選取以及相應的編碼碼元;

 

  (2) 編碼碼元與所使用鍵盤上的鍵位之間的對應關係;

 

  (3) 利用計算機來輸入漢字或詞組的規則及輸入步驟。

 

  在本案中,該申請與對比文件1和2的漢字輸入方法均是以漢字中的横、竪、撇、點(捺)、摺5種基本筆畫作為字根選取基礎,並以漢字的自然書寫筆順作為原則對漢字進行拆分和編碼而利用計算機完成漢字的輸入。但是,在上述共性之外,三者具體採用的輸入方法却是不同的。例如對於要素A,該申請與對比文件1雖然都以單個筆畫為基礎定義了大量字根,但是該申請通過在上述5種基本筆劃之外增添筆劃“鈎”而减少了相對於對比文件1僅取五筆畫時所需的字根數,而對比文件2雖然較該申請又多擴展了數個筆畫,但其在字根的選取上隻局限於組成漢字的這些單個筆畫及其有限的兩兩組合,並且其另行定義的作為字根的數個偏旁部首與漢字書寫筆順毫無關系;又如對於要素B,雖然三者都將字根定義到通用鍵盤的字母鍵和數字鍵上,但字根與上述鍵位的具體對應關係並不相同;再如對於要素C,在進行漢字輸入時,該申請對於4個以上字根的漢字也隻需輸入第一、二末字根代碼即可,而對比文件1除輸入第一、二末字根代碼外,還需輸入第三個字根的代碼,對比文件2在輸入時則有較多限制,例如所有偏旁不許在第二鍵出現,某些鍵不允許有單筆畫字形的漢字等;此外對於重碼字的處理,該申請是將漢字細分為10種類型並用數字0到9作為字型區分代碼,而對比文件1中僅將漢字粗分為4種類型因而隻用數字1到4作為字型區分代碼,同時還需配合輸入漢字的末筆筆劃代號才能進行重碼字處理,對比文件2則需使用一個重字鍵或是輸入拼音來逐級查字。因此,從上面的對比分析中已不難看出,該申請與對比文件1、2在上述三個要素上存在實質不同,换言之,該申請與對比文件1、2之間的區别絶非僅僅是筆畫和字根數量上的不同,而是在上述對比分析所指出的多項差别基礎上形成了該申請與對比文件1、2最終在進行漢字輸入時的輸入方法上的不同,從而達到本發明簡單易記、鍵位布局合理、輸入速度高的技術效果,因此,根據對比文件1、2公開的現有技術無法顯而易見地實現本發明申請。

 

  另外,需要指出的是,隨着計算機漢字輸入方法的發展,其發明目的早已不僅僅是為了能够利用計算機實現漢字的輸入及處理,而是為了能够優化拆字規則和輸入步驟,合理分配鍵位,從而達到易學易記、輸入快捷高效、重字率較低的技術效果,因此與對待其他類型的發明專利申請一様,一項計算機漢字輸入方法發明相對於現有技術是否取得了上述方面的預料不到的技術效果也是創造性判斷中的一項輔助性判斷基準。(知識産權報 黄毅斐)



08-05-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