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函(2003)50號
新聞出版總署政策法規司:
你署2003年9月3日《關於請明確〈奥林匹克標誌保護條例〉調整範圍的函》(新出法函[2003]013號)收悉。現就有關問題函覆如下:
根據《奥林匹克標誌保護條例》的有關規定,未經奥林匹克標誌權利人許可,任何人為商業目的或潜在商業目的,將奥林匹克標誌用於商品、商品包裝或銷售含有奥林匹克標誌的商品,均屬侵犯奥林匹克標誌專用權的行為。
國際數學奥林匹克(The International Mathematical Olympiad ,簡稱IMO)、國際物理奥林匹克(The International Physics Olympiad ,簡稱IPHO)和國際化學奥林匹克(The International Chemistry Olympiad ,簡稱ICHO)是世界上規模和影響較大的中學生學科競賽活動,該名稱經過長期使用,與奥林匹克運動會及奥林匹克標誌有明顯的區别。因此,在書籍上把“奥林匹克”或“OLYMPIC”等字様與“數學”、“物理”、“化學”(含英文)連用,不構成侵犯奥林匹克標誌專用權的行為。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
二〇〇三年十月九日
07-10-19
